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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3份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 免予檢附;

        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備註】

 聯絡電話:752104分機:252

 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