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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陳淑惠
  • 資料來源:行政室

其名額依地方制度法第33條暨苗栗縣通霄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鎮民代表會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本鎮規約。 
二、 議決本鎮預算。 
三、 議決本鎮臨時稅課。 
四、 議決本鎮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本鎮公所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 議決本鎮公所提案事項。 
七、 審議本鎮決算報告。 
八、 議決本鎮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 接受人民請願。 
十、 其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縣自治法規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