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名額依地方制度法第33條暨苗栗縣通霄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鎮民代表會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本鎮規約。 二、 議決本鎮預算。 三、 議決本鎮臨時稅課。 四、 議決本鎮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本鎮公所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 議決本鎮公所提案事項。 七、 審議本鎮決算報告。 八、 議決本鎮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 接受人民請願。 十、 其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縣自治法規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