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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一、請同仁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之規定,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

二、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三、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四、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邀宴應酬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者,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知會政風機構。

五、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