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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團體名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範本)」

內政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訂定之「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已於110年11月30日發布施行。依據該辦法第4條及第22條規定,已取得派下全員證明書或登記祭祀團體須訂定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並於該辦法發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為利祭祀團體如期完成以上作業,內政部茲提供計畫(範本)1份及相關資料如下,各祭祀團體可視組織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情形,參考該範本訂定其計畫(地方主管機關若有自訂範本,也可參考其範本訂定),並請於111年5月1日前函送本所陳轉苗栗縣政府備查。
 https://religion.moi.gov.tw/Content/Detail?ci=90&ContentID=F01211221035359224&Type=F01&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