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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未辦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

應備表件

1、申報書1式2份。

2、附聯。

3、貼印花契約書影本。

4、原所有權人及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

5、賣方印鑑證明。

6、其他證明文件:例如稅籍證明書。
 
備註

分機:242

有自然人憑證者,建物若已辦保存登記,買賣及贈與類型之案件,可利用網路申報。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wSite/indexLocal.html

週一至週五9:00~18:00網路申報免付費服務專線:0809-092105

1、申報期限:

1.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權人之日起30日內。

2.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2、處理期限:15日內。

3、申報書及附聯可至公所索取或由公所網站下載(附聯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稅率適用之日期)。

4、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章證明,用章請一致。

5、契稅書影本資料與申報書相關資料必須相符。

6、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三者擇一)。建物權狀門牌與房屋稅單之記載不符時,請檢附門牌整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