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表件
1、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2、低收入戶證明。
3、醫院診斷書正本註明『須請專人照顧』,如入住隔離、加護病房者註明入住期間。
4、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文件。
5、支付看護費用收據正本(收據須註明看護之「日期」及「時間」。
6、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結業證書或證照影本並簽註與正本相符。
7、具領人收據(具領人為機構者,領據內需加蓋「出納」、「會計」及「負責人」章。
8、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補助款匯款用)。
9、匯款同意書。
10、申請人印章。
11、如有代墊者需付代墊證明。
備註
隨到隨辦,請於辦公時間上午逕洽社會課。
審查標準:
本鎮列冊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