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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證明書

應備表件

申請對象:97年9月以前經徵兵檢查判定為免役體位者。

申請時限:隨到隨辦(由縣府核發證明)。

檢附證件:

1、身分證。

2、印章。
 
備註

分機:218

1、97年10月以後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縣府即逕發免役證明書(免申請)。

2、證明書遺失需申請補發,請攜帶身分證、印章,並填寫切結書,申請補發(由公所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