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
1、後備軍人具有兵役法第41條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無同父兄弟者。2.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20歲者。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5.申請人確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
2、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者(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25條):家屬年齡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3、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26條第1項):
1.直系血親。2.配偶或配偶之父母。3.兄弟姊妹(以得緩召者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申請時限: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檢附證件:
1、申請書(公所提供)。
2、三個月內本人及家屬全部現戶戶籍謄本(受撫養人列計兄弟姊妹者,檢附申請人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殘障手冊)。
4、本人及家屬財稅證明資料。
5、切結保證書。
6、保證人及本人之身分證、印章。
備註
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