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表件 申請對象: 1、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視同同父兄弟:1.由生父認領或撫養之非婚生子,經戶籍登記有案者。2.在十歲以前依法成立收養關係之養子,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申請時限:每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檢附證件: 1、申請書(公所提供)。 2、三個月內本人及全部家屬現戶戶籍謄本。 3、同父兄弟應徵(召)在營服役證明(載明服役起止年限)。 4、本人身分證、印章。 備註 分機:218
應備表件
申請對象:
1、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視同同父兄弟:1.由生父認領或撫養之非婚生子,經戶籍登記有案者。2.在十歲以前依法成立收養關係之養子,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申請時限:每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檢附證件:
1、申請書(公所提供)。
2、三個月內本人及全部家屬現戶戶籍謄本。
3、同父兄弟應徵(召)在營服役證明(載明服役起止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