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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四款儘召

應備表件

申請對象:

1、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視同同父兄弟:1.由生父認領或撫養之非婚生子,經戶籍登記有案者。2.在十歲以前依法成立收養關係之養子,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申請時限:每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檢附證件:

1、申請書(公所提供)。

2、三個月內本人及全部家屬現戶戶籍謄本。

3、同父兄弟應徵(召)在營服役證明(載明服役起止年限)。

4、本人身分證、印章。
 
備註
 
分機: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