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表件 1、申請書。 2、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或會議紀錄(含簽到簿及委託書)。 3、派下全員證明書(含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及不動產清冊)。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5、更正前不動產清冊4份。 6、更正後不動產清冊4份。 備註 分機:219 應公告30日。
應備表件
1、申請書。
2、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或會議紀錄(含簽到簿及委託書)。
3、派下全員證明書(含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及不動產清冊)。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5、更正前不動產清冊4份。
分機:219
應公告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