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表件
1、書面申請:向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調解書(本所網站下載列印或由服務台、調解委員會提供)。
2、言詞申請: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請攜帶印章、身分證至調解委員會,以口頭聲請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書,亦可就近請里幹事代為製作提出。
備註
分機:222
調解範圍:
民事:原則上,一般民事糾紛都可以聲請調解;但下列事件不得要求調解:
1.確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收養 2.離婚的調解 3.違反強制、禁止的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事項 4.請求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死亡宣告、監護宣告、公證、認證 5.關於租佃爭議、畸零地糾紛事件 6.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7.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刑事:1.傷害、(業務)過失傷害 2.公然侮辱、誹謗 3.親屬間財產犯罪 4.毀棄損壞 6.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