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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應備表件

 

1、書面申請:向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調解書(本所網站下載列印或由服務台、調解委員會提供)。

2、言詞申請: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請攜帶印章、身分證至調解委員會,以口頭聲請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書,亦可就近請里幹事代為製作提出。

備註

分機:222

 

調解範圍:

民事:原則上,一般民事糾紛都可以聲請調解;但下列事件不得要求調解:

            1.確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收養  2.離婚的調解  3.違反強制、禁止的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事項  4.請求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死亡宣告、監護宣告、公證、認證  5.關於租佃爭議、畸零地糾紛事件  6.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7.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刑事:1.傷害、(業務)過失傷害  2.公然侮辱、誹謗  3.親屬間財產犯罪  4.毀棄損壞  6.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