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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苗栗縣政府辦理本(113)年度身心障礙者消耗性用品補助案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3年3月13日府社障字第1130054224號函辦理。

二、旨揭補助辦理流程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請於申請期間(本年4月1日至6月30日止)內,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若為初次申請而應檢附診斷證明之申請人,檢附之診斷證明應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衛生所於申請時三個月內開立,且其證明敘明之內容應足堪認定有大小便失禁而確有使用紙尿褲等消耗性用品之需求。

(三)請申請人核對申請表上所勾選的消耗性用品品項及尺寸無誤(每人僅能申請單一品項及尺寸)。倘符合資格,消耗性用品寄達後僅能有一次退換尺寸(簽收後2週之內)機會,品項則無法退換,爰請申請人謹慎確認品項勾選是否無誤。

(四)配送地址應為縣內地址,且確認填寫正確,以確保消耗性用品順利送達。

(五)其他辦理規定詳參補助要點。

隨函檢附補助要點、申請書、委託書及申請調查表各1份。

 

※應備文件請詳閱苗栗縣身心障礙者消耗性用品補助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