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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重申勸募團體應確實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公益勸募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2月21日衛部救字第1131360662號函辦理。

二、邇來常有勸募團體於街頭鬧區或公共場合進行勸募活動,惟未依公益勸募條例申請勸募許可,或逾許可勸募活動而為勸募活動,或未依募款箱相關作業方式辦理,或勸募團體所屬人員未主動出示許可文件及佩戴工作證等情形。

三、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並保障捐款人權益,請勸募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