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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公告苗栗縣政府縣有林地承租人於租約屆滿前三個月應向縣府申請續租,逾期未辦理者,縣府將終止租約並收回林地。

依據苗栗縣政府縣有地出租造林契約書第3項、苗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農業部訂頒「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及民法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