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苗栗縣身心障礙者消耗性用品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主旨:修正「苗栗縣身心障礙者消耗性用品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修正「苗栗縣身心障礙者消耗性用品補助要點」部分規定1份。

二、修正重點如下:

(一)就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為第1類(09)植物人者以外之申請者,其需檢附之診斷證明書,開立之醫療院所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或衛生所擴大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衛生所所開立之診斷證明。(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修正用語一致性及補助申請表之紙尿褲(穿脫式)申請品項之XL項目。(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增訂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得於十五日內以書面經公所向本府提出申復。(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申請期間放寬至每年之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修正規定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