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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通霄鎮清潔隊組織規程

苗栗縣通霄鎮清潔隊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組織規程依苗栗縣通霄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   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苗栗縣通霄鎮清潔隊(以下簡稱本隊)隸屬於苗栗縣通霄鎮公所(以下簡稱鎮公所),業務上兼受苗栗縣環境保護局之指導,依法維護轄區之清潔業務,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三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鎮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清理、環境衛生之管理、車輛維護管理。

      二、資源回收。

      三、稽查業務、公害防治等業務。

第五條  本隊置分隊長、辦事員。

第六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由鎮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隊置會計員,由鎮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隊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由本隊訂定,報請鎮公所核定之。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