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通霄鎮清潔隊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組織規程依苗栗縣通霄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 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苗栗縣通霄鎮清潔隊(以下簡稱本隊)隸屬於苗栗縣通霄鎮公所(以下簡稱鎮公所),業務上兼受苗栗縣環境保護局之指導,依法維護轄區之清潔業務,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三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鎮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清理、環境衛生之管理、車輛維護管理。
二、資源回收。
三、稽查業務、公害防治等業務。
第五條 本隊置分隊長、辦事員。
第六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由鎮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隊置會計員,由鎮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隊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由本隊訂定,報請鎮公所核定之。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