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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通霄鎮立托兒所收托管理自治條例

苗栗縣通霄鎮立托兒所收托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4年05月25日 通鎮托字第0940006975號

 

第一條 為辦理苗栗縣通霄鎮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本所)收托管理事宜,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收托之兒童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設籍本鎮年滿三歲至學齡前之兒童(但以年滿四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優先收托)。

二、無罹患法定傳染病、精神病、開放性肺結核或其他認為不適宜收托之重大疾病。

 

第三條 公告申請期間內申請收托之兒童由本所依下列順序審定入所:

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二、發展遲緩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經苗栗縣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或個案管理中心鑑定通過並有適合就讀普通班之證明者。

三、原住民族兒童。

四、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

五、通霄鎮公所現職員工子女。(不受設籍本鎮之限制)

六、一般鎮民。

前項招生名額,申請日期及方式由本所於招生時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通霄鎮公所包括所屬機關及通霄鎮民代表會。

招生名額公告後,若報名人數超過招生人數時,第一項第六款得以抽籤決定收托兒童。

 

第四條 本所每期收費項目如下:保育費、教材費、活動費、保險費、餐點費、設備及雜費、交通費、代辦費。

前項費用除保育費納入通霄鎮公所公庫作為歲入外,其他項目費用均納入通霄鎮公所代收款專戶專款專用。

保育費每月新台幣一二00元,其他項目費用之調整經鎮長核定後實施。

 

第五條 本所對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本人或子女,保育費減半收費。

 

第六條 本所採日托制,收托期間分上下期。寒假停托期間不得逾二十一日,暑假停托期間不得逾二十八日。

 

第七條 兒童入所就托後不適應環境或其他原因,其法定代理人得申請退托,其已繳費用退還之方式如下:於本所開學之日起一星期內申請退費者,除已支出之費用不予退還外,其餘款項全數退還;逾一星期,而在八星期以內者,除已支出之費用不予退還外,其餘款項半數退還;逾八星期者一概不退還任何費用,但交通費依兒童實際未乘坐日數退費。

 

第八條 兒童開學後半途入所就托者,其費用之繳納方式:

於開學日起三星期內始就托者,費用應全額繳納;逾三星期者,保育費、餐點費、設備及雜費按上課日數比例繳納,交通費依兒童實際乘坐日數計費。其餘款項以整期計費。

 

第九條 收托之兒童或其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而有特殊事由者,且經鎮長核准繼續就托外,得予退托:

一、未依規定申請展期繳費致遲延繳費達三十日,或雖申請展期繳費而逾繳納期限,經催告後仍未繳納者。

二、行為嚴重影響教保活動,經輔導仍未改善者。

三、在收托期間發現罹患第二條第二款疾病者。

有前項第二、三款情形,其繳交之費用依上課日數比例退還,不受第七條之限制。

 

第十條 就托本所之兒童到、離所必需由監護人或家人親自接送,未能親自接送者,應自行委託專人接送並告知保育員。但搭乘本所兒童專用車者,其接送兒童,以本所規劃路線及地點為限。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九十四年下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