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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霄鎮立圖書館圖書資訊借用辦法

苗栗縣通霄鎮立圖書館圖書資訊借用辦法

            通霄鎮公所 102年3月20日頒布實施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親自攜帶身分證、駕照或戶口名簿;大陸人士持居留證;外籍人士持護照(以上證件需為正本),均得向苗栗縣通霄鎮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申請借書證及借用圖書資訊。

          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時,應向本館申請更正。

第三條    民眾申請借用圖書資訊,應親自持借書證為之。但身心障礙民眾(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六十五歲(含)以上老人,於辦理借書證或借用圖書資訊時特別聲明得由同戶民眾代為申辦、申借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借書證分為下列三種:

      一 個人卡。

      二 家庭卡:設籍苗栗縣之戶長持戶口名簿正本,得申辦家庭卡。

      三 機關學校團體卡:機關、學校、團體得由申請人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機關、學校、團體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公函辦理。

          個人卡借用圖書資訊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八冊;家庭卡借用圖書資訊總數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冊;機關學校團體卡借用圖書資訊總數累計不得超過二百冊。圖書資訊借用時間最長為二十一日。逾期未還者,每冊逾期一日,停權一日,以此類推。

第五條    還書應向原借圖書館為之,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日前七日內(含到期日當天)辦理續借,並自續借日起重新起算到期日。續借以一次為限。

每張借書證得預約圖書三冊,每冊圖書僅提供三人預約,預約圖書到館,將以電子郵件通知預約民眾於期限內(三日)到館取書,逾時未取書則取消優先借閱權利。

前項預約圖書資訊請至苗栗縣公共圖書館圖書資訊查詢系統或館內檢索系統辦理及查詢。

第六條    民眾借用圖書資訊,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不得有批註、圈點、毀損或遺失情形,違者應依原價賠償。

          民眾借用圖書資訊時,應親自檢閱,如有前項批註、圈點、毀損情形,並應先向工作人員聲明。

          第一項批註、圈點、毀損或遺失圖書之民眾,未辦妥賠償手續前,停止其申借權益。

第七條    圖書館列為不外借之圖書資訊,民眾不得要求申借。

第八條    借書證遺失時,應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再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

          民眾申請補發借書證應繳納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