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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通霄鎮立圖書館民間捐助獎勵作業要點

苗栗縣通霄鎮立圖書館民間捐助獎勵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訂定實施

一、為鼓勵各界資助苗栗縣通霄鎮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充實館藏及設施,依據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第三十八條規定,特訂定苗栗縣通霄鎮立圖書館民間捐助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國內外個人或公私立機構、團體,對本館捐助金錢、圖書、設備或其他資產者適用本要點。

 

三、本館對於捐贈之金錢、圖書、設備等保有完全處理及管理之權利,捐贈者不得有異議。

 

四、本館對於捐贈圖書資料有下列情形,除珍貴資料或具重大參考價值者外,得拒絕之:

(一)不符著作權法之翻印、翻版圖書資料。

(二) 一般書籍出版5年之上,電腦書出版2年以上,不具學術價值之圖書資料者。

(三)書籍破損不堪或套書殘缺不全、散頁資料,或書內有註記、眉批、畫線者。

(四)個人簡報或不滿50頁小冊子。

(五)中小學教科書、升學指南、考試用書、具宣傳性之宗教、政論等宣傳品。

(六)內容涉及色情、暴力,違反善良風俗者。

 

五、獎勵內容如下:

(一)捐款供圖書館作為購置圖書、期刊、設備及辦理閱讀推廣活動等用途,愛心捐款者大名印於圖書、期刊、設備、閱讀推廣活動文宣上或公所網頁,或館內適當空間等公告。

(二)捐款新台幣伍仟元以下或捐贈藏書100冊以下者,致感謝卡乙張。

(三)捐款新台幣伍仟元以上壹拾萬元以下或捐贈藏書100冊以上300冊以下者致感謝狀乙紙。

(四)捐款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如有以財務捐助者應依本所捐助財務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或捐贈藏書300冊以上者致感謝狀乙紙,並徵得捐助者同意後於公開場合表揚。

(五)指定捐贈單項設備或設施價值超過貳萬元以上者,由本館徵得捐助者同意後將捐贈者姓名印於該項設備上。

 

六、除前點獎勵方式外,並得視捐助之內容,專案簽報以其他方式表示謝意。

 

七、所有捐助款項均應專款專用,並應悉數解繳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