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通霄鎮清潔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三章 工作安全及作業標準
第四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及使用
第五章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第六章 教育與訓練
第七章 急救及搶救
第八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第九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章 附則
第一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衛生,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訂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適用於本隊全體員工。
第三條 本隊安全衛生目標:
一、防止一切職業災害,保障隊員安全與健康。
二、安全衛生要做到設備安全化、作業標準化、身心健康化。
三、徹底防止人為疏失,落實自護、互護、監護三大工作。
四、推行人性管理,建立安全、舒適、有朝氣的安全衛生習慣及優質之勞動文化。
第四條 全體隊員應確實遵守本守則,如有違反,應從嚴議處,各級主管應經常輔導,查核隊員遵行情形。
第五條 全體隊員應就本身工作範圍,負安全衛生之責任,並隨時相互提醒,避免因疏失造成事故。
第六條 隊員若發現安全衛生缺失或困難,應提列建議或申訴。
第七條 隊員未遵守本守則各項規定時,得依法報請主管機關,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理,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八條 隊員應熟悉本守則之各項規定,並遵守勵行,以維護自身之安全與健康,促進美滿幸福的生活。
第九條 全體隊員應視工作安全衛生為日常工作的一部份,時刻不能忘;維護工作安全衛生乃為大家的責任,亦是每一個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守則之內容如認為不適當,或有需要增訂、修改時,得隨時提供有關部門參考,修改增訂。
第十一條 本守則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公佈之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相牴觸時,悉依政府公佈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為準。
第十二條 本隊將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2人,執行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ㄧ、擬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八、實施安全衛生績效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九、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十、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分隊長安全衛生職責:
ㄧ、實施工作場所之測定及檢查、維護。
二、實施機械設備、施工器具、安全衛生防護具等之檢點及維護。
三、執行對隊員之安全教導、安全接談及安全訓練,培養預知危險能力。
四、適當配置作業人員,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提供改善作業方法。
五、作業前之工作說明、預知危險;作業中之督導、監護;作業後之檢查及整理、整頓。
六、檢查及維護工作場所之防護措施。
七、關懷並增進所屬隊員之身心健康狀況。
八、負責執行各項安全衛生自動檢查。
九、參與災害事故之搶救、處理、協助事故原因調查、研擬並執行防範對策
。
十、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隊員之安全衛生職責:
ㄧ、遵守安全衛生法規、守則及各項措施。
二、確實遵照安全作業標準。
三、維持作業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掃、清潔及紀律。
四、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做好工作場所各項安全措施。
五、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六、報告所有傷害事故經過(含虛驚事故)及設備損壞情況。
七、報告不安全或不衛生情況,提供安全衛生建議。
八、落實實施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檢點。
九、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十、力行預知危險,養成自護、互護與監護習慣。
十ㄧ、接受健康檢查之義務。
十二、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
十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合格始可使用;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方可
操作。
第十五條 駕駛之安全衛生職責:
ㄧ、出勤前三十分鐘抵達隊部實施車輛一般保養,同時檢查車上物品裝載是否妥當,有無牢固。
二、出勤前負責與隨車隊員實施工作說明,若派有預備員及新進人員更需加
強。
三、如定點無法停靠應以最近點安全為原則停靠。
四、出勤後應按指定路線沿線清運垃圾,若遇有阻礙或不可抗拒因素,除做妥適處理外,工作完成後返隊應報告主管人員核備。
五、清運垃圾途中須隨時注意老弱婦孺、停車啟動時應注意四週安全。
六、行進時應注意廣告招牌、違建物、鐵棚架、電線等及其他意外之預防。
七、垃圾收滿後,應做覆網、踏板、開關等安全檢查。
八、至垃圾場傾倒時,應遵守工作人員指揮外,並注意突發狀況及安全事
宜。
九、工作完畢,須督導隊員清洗全車清潔,維護車身乾淨。
十、車輛故障負責報備主管人員及車輛管理員,由車輛管理員連繫修護廠修理等工作。
十ㄧ、特定公差須接受主管人員指派。
第十六條 隨車隊員之安全衛生職責:
ㄧ、出勤前協助駕駛做勤前各種安全檢查。
二、車輛行進間協助駕駛注意後方來車及轉彎或後退指揮,以策安全。
三、收運行進間不得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並需注意建築突出物或掉落物。
四、注意垃圾包中有危險物品,如燈管、玻璃碎片、針筒、化學物品或槍械管制品等。
五、工作中應協助老弱婦孺,並注意其安全。
六、工作中對住戶態度應和藹可親,收運時因定時、定點改變或遇有特殊狀況被詢問時應詳予說明如必要時應交由駕駛處理。
七、垃圾載滿後負責覆網並詳予檢查,其他可能掉落傷人之物品固定後報請駕駛複檢。
八、至垃圾場傾倒除遵守規定外,並協助駕駛做安全及傾倒工作。
九、垃圾車返回停車場後請按駕駛指示清潔車輛後經允許始得離開。
第十七條 道路清掃作業:
ㄧ、出勤時著反光衣﹝反光背心﹞、安全帽等規定裝備工作。
二、掃街勤務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等,若有危害狀況應儘速躲避,如遇有意外事故者應即報案。
三、工作時應將裝備(如車輛、手拉車等)置於後方以提高工作安全性。
四、隨身攜帶各級幹部及單位之連絡電話以備急需之用。
五、清除後之廢棄物應按規定或自行妥為處理,以防造成垃圾污染。
六、共用勤務指定時間、地點、集合分配工作,如有安全顧慮時應設置路障、警告標誌及派專人指揮。
七、工作完畢俟幹部巡檢核可後即可離開。
第十八條 清溝作業:
ㄧ、作業時應設置安全路障及防止污水噴濺傷人。
二、本隊經主管指示:缺氧場所(如陰溝、地下室等通風不良之場所),非本隊服務範圍故禁止進行作業,以確保員工安全。
第十九條 捕犬作業:
ㄧ、作業人員應穿戴長型安全手套、長統皮鞋。
二、捕犬時不要讓犬隻接近身體以免咬傷。
三、隨時檢查捕犬工具之安全性。
四、捕捉時注意來往車輛及四周人員之安全。
五、捕回之犬隻應基於人道立場,提供飲水食物,妥善維護管理,不可傷害、虐待或讓其飢餓及脫逃。
六、作業完畢,工作人員、車輛及器具應沖洗乾淨保持衛生。
第二十條 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設置:為防止執行道路清掃、清溝、消毒、捕犬作業等危險狀況之發生,由本隊提供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設備,各隊員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之交通標誌、標示或柵欄。
ㄧ、交通號誌、標示應設置於明顯位置使受警告之車輛、行人清晰獲知以維護
安全。
二、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位置,應由帶班人員指定一人負責管理,依道路狀況隨時操控。
三、於交通主要道路或人、車出入頻繁易生交通事故路段,應由帶班人員指定一人負責交通引導,以確保執勤人員之安全。
第二十一條 本隊隊員工作中,為防止物體飛落、飛散等不安全狀況之發生,由本隊提供以下各項防護設備供隊員使用,各隊員需確實使用及保管:
一、安全帽
(一)隊部應購買實用且檢驗合格之商品供隊員使用。
(二)扣帶應調整適當戴起安全舒適。
(三)如有損壞應即更新。
(四)平時應妥為佩戴、保管。
二、反光衣〈反光背心〉
(一)作業時應即穿著,尤其昏暗氣候作業更應注意。
(二)老舊或無反光效果之反光衣〈背心〉應即更換。
三、手套
(一)應依作業性質使用防護功能不同之手套,否則反易生危險。
(二)使用後應常清洗晾乾,保持衛生。
四、口罩
(一)應配戴口罩以防止吸入粉塵(垃圾灰塵)。
(二)使用後應常清洗保養,以免灰塵堆積,過舊時應更新。
五、安全鞋
(一)隊部應購買檢驗合格之商品供隊員使用。
(二)鞋子大小適中舒適。
(三)工作時應隨時穿著,損壞時應即更換。
第二十二條 本隊各項設備各級主管必須率相關人員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維護與保養。
第二十三條 各項檢查需詳細記錄,自動檢查紀錄包括下列各要項:
ㄧ、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方法。
三、檢查部分。
四、檢查結果。
五、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六、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第二十四條 對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必須依法辦理竣工(或使用前)檢查及定期
檢查。
第二十五條 車輛維護
ㄧ、每日出車前必須先實施車輛一般保養,並填寫車輛保養表確實記錄。
二、車輛使用中或使用後,發現不安全狀況必須立即報告、記錄並停止使用,報請檢修。
三、工作完畢須清洗車輛,並將車輛停放固定位置。
第二十六條 電器設備由優良廠商負責維修及保養,發現任何不良狀況、應立即切斷電源並反映。
第二十七條 個人裝備應隨時保持堪用狀態,遇有不堪使用時應報請主管更換,同時亦應經常清洗保持清潔衛生。
第二十八條 本隊所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
第二十九條 本隊員工均應接受從事工作及預防災害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三十條 新進人員於到職後應接受本隊一般安全衛生訓練,其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六
小時。
第三十一條 調換作業之在職員工應接受三小時以上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三十二條 較特殊或專業之工作另予辦理委託代訓練或再進修之訓練。
第三十三條 本隊自辦或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各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員工有接受之義務,其違反者除行政處分外,本隊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報請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處分新台幣三仟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四條 急救守則
ㄧ、一般原則:
(一)發生狀況時,應派一人打電話求救,說明狀況、發生所在地、扼要且迅速地敘述發生狀況及原委。
(二)請不要掛電話,因為救援處可能需要多一些資料,通知其他人員,以防患危險。
(三)注意環境安全,脫離災區再施救。
(四)盡量使傷者有適當之舒適姿勢,解開衣領使呼吸舒暢。
(五)傷者若有窒息現象,應立即施以人工呼吸。
(六)檢查傷者身體各受傷部位,並設法止血。
(七)傷者腹部受創或神智不清時,絕對不可飲食。給予傷者適當保暖,送急診再做進一步治療。
二、灼傷急救法:
(一)休克與細菌感染是灼傷最危險的併發症,如適度保暖可減少由灼傷引起的休克,有休克症狀,先處理休克(採用心肺復醒術)。
(二)大火灼傷時:使傷者安靜躺下,用剪刀小心剪開衣著,保持室內溫暖,供給水分,並立即請醫師診治。
(三)小火灼傷時:用布浸水冷卻局部。如係酒精或苯等在皮膚起相當廣範圍的灼傷時,用3﹪軟酸水溶液浸布冷卻局部並送醫。
(四)酸鹼灼傷(必要時儘速使用淋洗設施)
1、酸、鹼溶液沾衣,以大量清水沖洗後脫去。
2、身體任何部位遭受灼傷,須以大量清水沖洗30分鐘以上,來減低皮膚表皮的化學藥劑濃度。
3、眼睛灼傷應以大量清水沖洗,並翻開上下眼瞼緩緩沖洗5分鐘以上並速送醫。
三、出血急救法:
(一)出血量不多時:用3%雙氧水並輕壓傷口檢視是否有玻璃片在其中,易取出的用鑷子夾取後,擦紅藥水。
(二)出血量較多時:緊縛靠近心臟部分之血管止血之,並立即送醫診治。
(三)玻璃片進入眼睛時:禁止用手搓揉,應以微量清水淋洗並送醫。
四、人工呼吸法:
(一)仰臥頭部側向一邊,除去口中物、假牙,並鬆解傷者衣領及束帶。
(二)如傷者不能自行呼吸時,則施以人工呼吸。
(三)將下巴提起、前額下壓,使頭向後傾。(頸部外傷者應小心)
(四)施救者以手指捏住傷者鼻孔,並向傷者口部吹氣至其胸部膨起止。
(五)施救者將口移開讓傷者自行呼氣,當聽到傷者呼氣完了時,重複上述步驟,吹兩口氣後測脈搏。
(六)若脈搏正常,每分鐘重複實施十二次(每5秒一次),直至傷者恢復自然呼吸為止。
五、胸外心臟按摩法:
(一)施救者跪在傷者一側,摸不到頸動脈跳動時應做心外按摩。
(二)肋骨邊緣摸出劍突,避開劍突以掌跟按在胸骨下端。
(三)以另一手手指交叉掌跟重疊,手指扳起。
(四)雙臂伸直,垂直向胸骨下端處加壓,約壓下4~5公分。
(五)以每分鐘80~100速度壓15下,並做兩次人工呼吸。
(六)兩人施救時壓胸5下並做一次人工呼吸。
第三十五條 消防安全守則
ㄧ、每位員工都必須熟練滅火器使用方法,如何報告火警及如何逃生,並記住滅火器之位置,本隊所有車輛均配置滅火器乙支。
二、滅火器經使用後應即通知經管單位更換。
三、垃圾場及禁煙地區應嚴禁吸煙。
四、火災發生應即報警及報告上級主管並展開滅火。
五、遇電器設備火災時應確定電源已斷,不可用水灌救,宜用乾粉、二氧化碳滅火器或砂撲滅之。
六、垃圾車或機械萬一發生著火時,應以車上滅火器滅火,若火勢很大時應注意 油箱是否引爆危險。
七、火災過後應即查明原因及檢討防範措施。
第三十六條 交通安全守則
ㄧ、喝酒後及疲勞狀況下絕不駕駛。
二、穿越平交道前應先停、聽、看,確認安全後始可通過。
三、十字路口、巷道口或轉彎時應減速慢行。
四、經常與前車保持規定之安全距離。
五、乘騎機車時應戴符合規定之安全帽並繫好頭帶。
六、行車中駕駛及前座人員應繫妥安全帶。
七、駕駛人員應確實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不得違規行駛。
八、車輛之裝載不得超過限制及高度,裝載物並應確實固定。
九、一般車輛保管人每日作業前應做好一般保養實施檢點,並定期就車輛各項安全性能實施檢查。
第三十七條 本隊如發生職業災害,除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送醫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作成記錄。
第三十八條 本隊員工作業中如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勞
工檢查
ㄧ、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三十九條 本隊工作人員如因車禍事故時,除立即採取必要急救送醫、拍照存證等措施外, 並於十八小時內填妥出險填報單,俾辦理出險報備理賠事宜。
第四十條 本隊得按規定填報職業災害統計表報請檢查機關備查。
第四十一條 本隊設置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設施,各級主管應經常注意維修與保養。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如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喪失效能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身體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除後,應即恢復原狀。
第四十二條 本隊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以維護本隊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
ㄧ、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分隊長或主管人員。
第四十三條 本守則經會同全體勞工代表於99年10月6日訂定(勞工代表名冊如後),並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或增訂時亦同。
第四十四條 本守則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