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應用戶政資料安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通鎮行字第1030013409號函發布
一、通霄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防止不當使用暨保護向戶政或其他
單位索取 錄製之戶政個人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之安全維護規定如下:
(一)資料檔案建置在可攜式儲存媒體上者,應覓妥儲置地點並上鎖
管制。
(二)資料檔案建置在本所大型主機磁碟上者,應設置「使用者代
碼」及「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並定期更新,不得與
他人共用。管理者職務異動時,接辦人應變更密碼管理。
(三)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制訂使用者範圍及使用權限。
(四)資料檔案如建置在公務電腦固定式硬碟上,該部電腦應加密管
制。
三、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之管理,為業務單位之承辦人員,當承辦人員有
數人時,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檔案管理人,並指定職務代理人。檔案
管理人之職責如下:
(一)個人資料電腦檔案及相關表件之保管。
(二)記錄所管理資料檔案每次使用之時間、人員及目的。
(三) 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及其有關列冊
移交。
四、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之使用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限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應於執行特定職務必要範圍,並
符合特定目的。
(二)資料檔案應加密存檔於公務電腦,同時將檔案傳輸或磁性媒體
之資料刪除或銷毀。
(三)禁止非業務相關人員,探悉或持有相關電腦資料檔案。
五、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之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業務直屬主管應不定期查核其所管理檔案之使用情形。
(二)使用完竣且無保存必要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應簽報核准後消
磁。
六、凡違反本管理規定者,限期改正,情節重大者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
簽報處理。
七、違反本要點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本要點簽奉 鎮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