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計畫名稱:112年度補助人民團體辦理各項活動及訓練。
一、補助項目:場地費、音響、燈光、舞台、佈置費、茶水費、膳雜費、文宣資料費、講師鐘點費、保險費、交通費、雜支及其他。
二、資格條件:本鎮已立案之社會團體及其領有統一編號之分支機構(不含職業團體與政治團體)。
三、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至112年11月15日。
四、申請及審查方法:
1.依據「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推展社區、社會團體活動申請補助作業審查要點」辦理審查。
2.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報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送本所審核辦理。
五、補助上限:每案最高補助二萬元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概估:預估總補助金額200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