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助計畫名稱:112年度「獎勵各項運動會績優指導教練」。
一、補助項目:績優指導教練獎勵金。
二、資格條件:指導通霄鎮學校代表取得下列各項成績之ㄧ者:
1.獲得團體或個人成績前六名以內者。
2.獲得競賽成績破大會紀錄者。
三、申請期間:比賽期間為112年1月至112年12月。
四、申請及審查方法: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申請完畢,並須填具繳交下列資料:
1.申請書。
2.獎狀影本或競賽成績證明書及秩序冊,。
3.身分證影本。
4.比賽秩序冊。秩序冊未列教練姓名者,應由學校出具實際指導選手之證明文件。
五、補助上限:依競賽成績,每案最高獎勵五千元。
六、全案預算概估:預估總獎勵金額四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