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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112年度獎勵各項運動會績優選手。

※ 補助計畫名稱:112年度「獎勵各項運動會績優選手」。

一、補助項目:績優選手獎勵金。

二、資格條件:通霄鎮籍或鎮內學校代表參加全國性比賽,取得下列各項成績之ㄧ者:

1.獲得團體或個人成績前六名以內者。

2.獲得競賽成績破大會紀錄者。

三、申請期間:比賽期間為112年1月至112年12月。

四、申請及審查方法: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申請完畢,並須填具繳交下列資料:

1.申請書。

2.獎狀影本或競賽成績證明書。

3.學生須附學生證影本(須加蓋校印)或在學證明書,未具學生身分者附身分證影本與戶籍謄本。

五、補助上限:依競賽成績,每案最高獎勵一萬元。

六、全案預算概估:預估總獎勵金額十四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