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助計畫名稱:112年度「補助宗教團體及寺廟相關活動」。
一、補助項目:
1.民俗技藝活動:團隊裝備、講師鐘點費、雜支及其他。
2.文化活動:場地費、音響、佈置費、茶水費、膳雜費、文宣資料費、講師鐘點費、雜支及其他。
二、資格條件:本鎮各寺廟。
三、申請期間:活動期間為112年1月至112年12月。
四、申請及審查方法: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報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送本所審辦。
五、補助上限:每案最高補助二萬元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概估:預估總補助金額三十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