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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全民防詐意識及呈現政府懲詐成效,檢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資料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 「洗錢防制法」等修正草案。打詐四法三讀通過,代表政府全 面向詐欺犯罪宣戰,澈底打擊詐欺犯罪,瓦解詐欺犯罪組織。

除「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專法外,尚有「科技偵查及 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洗錢防制法」,打擊詐欺四 法齊發,讓詐欺犯罪無所遁形,嚴懲詐欺犯罪,保護詐欺被 害人。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明定無正當由交付、提供金融 帳戶,倘係因「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提供之帳戶 合計3個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後,5年以內再犯」等三種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